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五则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一起业主要求安装充电桩与物业发生的纠纷案件,以及一起哈尔滨某新能源客车和新能源专用车民营生产企业诉某投资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赖某某诉厦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哈尔滨某新能源客车和专用车民企
与哈尔滨某投资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哈尔滨某客车公司系新能源客车和新能源专用车民营生产企业,自2014年1月起,该公司租赁哈尔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处房屋及场地从事生产经营,租赁期限至2024年1月。
因哈尔滨某客车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受委托经营该处资产的哈尔滨某控股公司在行使约定解除权后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已经解除,哈尔滨某客车公司立即迁出,并给付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及违约金等近两千万元,一审法院支持了某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请,哈尔滨某客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租赁该场地之初,当时该空旷的厂房及办公楼、综合楼不适合客车生产环境,哈尔滨某客车公司进行了大面积改造修饰达到生产标准,同时投入巨额资金对案涉租赁场地进行了升级改造。该公司研发了多项新能源产品客车,投入大量研发经费,目前智能小巴、客车联盟、旅居房车项目正在进行中。
如果办理房屋迁出,属于异地迁址,将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需要近两年的时间,并且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企业将面临特别公示(企业资质暂停)风险,严重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不仅该企业前期投入将付诸东流,后期发展也将因企业绿色转型失败而面临危机,甚至可能导致黑龙江省新能源企业产业链缺失。
为寻求最佳处理方案,二审法院合议庭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了解双方具体诉求和合理预期,主动与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寻找最佳利益平衡点。最终,促成哈尔滨某客车公司与某投资公司达成调解协议,通过分期履行的方式支付租金等,并重新签订了租赁合同。现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首期租金已支付完毕。
【典型意义】
202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黑龙江考察调研期间首次提出发展“新质生产力”。本案所涉哈尔滨某客车公司系黑龙江本土汽车生产企业,该企业前身成立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在东北老工业基地具有悠久的历史,其生产的客车曾连续数年获相关主管部门客车质量检查评比奖励。
在企业重组绿色转型后,先后研发了国内行业技术领先的新能源客车18款、新能源物流车9款,获批工信部大中型客车(改装类)、专用货车、其他挂车生产资质,以及新能源客车产品准入生产资质——纯电动大中型客车、自制自用底盘资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将哈尔滨某客车公司等企业纳入做大新能源汽车整车产业规模范围,提出要加快新能源客车产业扩能提质,加快整车产品生产。
本案中,人民法院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方式,积极推动府院联动,通过调解寻求双方利益最佳平衡点,促成多方协同实质化解纠纷,为民营企业纾困解难,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促进培育东北全面振兴新的经济增长点,助推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本案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依法推动新能源生产企业、汽车制造业产业结构绿色低碳转型,服务和保障东北全面振兴的决心和担当,是司法助推因地制宜新质生产力加快形成,增强发展新动能的生动实践。
涉新能源汽车充电纠纷典型案例
郭某诉某物业公司合同纠纷案:业主申请安装充电桩,物业服务企业应予以协助配合。
基本案情
郭某系某物业公司服务的某小区业主,拥有该小区地下产权停车位。
后郭某购买新能源汽车一辆,该车在办理安装充电桩相关手续过程中,需要物业公司在其提供的允许施工单上盖章。
物业公司以难于管理、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盖章,导致充电桩安装流程无法进行。
郭某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向郭某出具同意在其所用车位上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地下机动车辆停车位管理服务协议》,在服务内容的确定上,应当以协议为基础,结合诚实信用原则确定。
安装充电桩系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且郭某在申请安装充电桩的过程中,通过供电公司现场勘查,具备安装电表的条件。
因此,物业公司对于郭某在涉案车位安装充电桩一事应积极配合,向其出具同意安装的证明。
故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郭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绿色原则,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并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
郭某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地下机动车辆停车位管理服务协议》,虽未约定物业公司对于业主安装充电桩具有配合义务。
但是在履行协议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绿色原则并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根据国家部委、北京市政府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物业服务企业应充分发挥在贯彻新能源汽车产业国家战略实施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充电设施建设时予以配合、提供便利。
法院提示,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在与业主签订停车服务协议时,对充电桩的安装条件、维护责任、拆除义务等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权责不清,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杨某诉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业主申请在共有区域安装充电桩,应取得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组织同意。
基本案情
杨某系某小区业主,某公司系杨某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人,该小区内无个人产权车位,亦未设置固定停车位,地面车位由某公司进行管理出租。
杨某每年向某公司交纳停车费,但双方未签订书面车位租赁合同。
2022年杨某购买电动汽车,欲在其经常停放车辆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某公司拒绝在《新能源小客车购车充电条件确认书》上盖章确认。
经查,该小区未成立业委会,小区设有三个公共充电桩车位。
物业管理委员会曾出具《情况说明》,结合小区现状,暂不办理各业主个人充电桩事宜,计划在小区绿地改造绿色停车场,统一安装充电桩。
裁判结果
杨某虽经常性停放在某一车位,但其未与某公司签订书面的车位租赁合同,小区亦未设置固定停车位,某公司可随时与其解除车位租赁关系。
杨某无证据证明其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对某固定车位拥有长期使用权或者产权。
另一方面,考虑到该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已决定暂不办理业主个人充电桩事宜。
且对于充电桩紧缺事宜已有应对规划,同时小区内已经配备公共充电桩车位的事实。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具有重要意义,充电设施建设是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重要举措。
但在安装充电桩时,需要符合相应条件。
法院提示,安装充电桩需要申请人对固定车位拥有长期使用权或者产权,同时要遵守物业管理秩序。
在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单位及组织对充电桩安装问题已有统一规划,且没有明显不合理加重车位使用权人负担的情况下,车位使用权人应当配合小区的停车场管理安排。
吴某诉甲物业公司合同纠纷案:业主申请安装充电桩应符合小区车位分区管理规划。
基本案情
吴某与吴某1系父子关系,均居住在案涉小区,吴某、吴某1先后与甲物业公司签订《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新能源车位租赁合同》,用于停放吴某1名下的新能源汽车。
吴某认为吴某1租赁的新能源车位位置较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甲物业公司协助其在油车车位上安装充电桩。
甲物业公司以小区已规划了专门用于新能源汽车的停放区域为由拒绝协助吴某办理相关充电桩安装手续。
裁判结果
物业公司考虑到案涉小区住宅实际情况,将新能源车位单独划分到较为空旷、电压充足的区域统一管理。
而吴某1明知小区配备了新能源停车位,但认为该停车位相比院内吴某租赁的停车位而言,距离生活居所更远。
故未在新能源停车位配装充电桩,并以此要求在院内吴某租赁的停车位上配装充电桩。
若法院支持吴某的诉讼请求,势必会增加物业公司的管理难度,也容易诱发业主选租充电车位却不充分使用的不绿色合同履行行为,长此以往,弊大于利。
因此对于吴某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城市发展需要统筹考虑安全与生态,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社区管理亦是如此。
本案中,甲物业公司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将新能源车位和油车车位进行划分。
既实现了国家鼓励新能源汽车出行、促进节能减排的绿色发展初衷,满足了小区新能源车车主对于配装充电桩的需求。
亦加强了小区的安全管理,应予以肯定性评价,社区居民亦应予以支持。
在此,法院提示,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管理单位在实行新能源汽车、燃油车停车分区规划时,应当综合考虑小区油车、新能源车停车需求,合理配置数量、划分区域。
在签订和履行车位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车位停放车辆类型,尽到充分的说明和提示义务,依法保障各方权益。
王某诉某公司合同纠纷案:因销售方出售车位无法安装充电桩,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买受方可以要求解约退款。
基本案情
王某与某公司就某停车位签订《转让合同》,约定该车位可安装充电桩。
合同签订后王某向某公司支付了全部车位费用,但该公司并未向王某提供符合约定的专有车位,无法安装充电桩。
2020年12月16日,王某通过微信向某公司要求退款,某公司同意退款。
因某公司未实际退款,故王某以某公司构成根本违约,使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
裁判结果
因该公司未按照《转让合同》约定为王某提供可供安装充电桩的专有车位,致使王某购买车位的目的无法实现。
现双方已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故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解除《转让合同》。
同时根据王某使用车位情况,酌定扣除部分使用费后,判决该公司返还王某剩余费用。
典型意义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在满足停车需求以外,群众往往希望能够在停车位上加装充电桩。
故,能否成功安装充电桩成为制约相关合同存续的主要原因之一。
本案中,虽然某公司为王某提供了停车位,但是没能满足王某安装充电桩的目的,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对此,法院提示,在签订房屋买卖、租赁合同或车位买卖、租赁合同时,若可能涉及充电桩的使用、安装等情况,当事人应当明确合同目的。
审慎衡量主体履约能力并妥善约定合同内容,避免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导致合同解除,保障满足充电需求的同时保障合同正常履行。
王某诉李某消除危险纠纷案:业主安装充电桩不得影响公共安全。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均系某小区业主。
李某在王某房屋门前安装了充电桩,燃气公司在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时,向王某出具燃气隐患告知书。
指出充电桩安装在燃气安全设施范围内,造成王某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故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立即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裁判结果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李某自行在王某门前安装充电桩,导致王某的房屋存在燃气安全隐患,李某的上述行为存在危险。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李某限期内拆除充电桩。
典型意义
充电桩运行过程属于带电设施,与其他涉水、涉气等设施存在关联安全风险,所以在选择充电桩安装位置时,需要考虑到与其他设施的并行安全问题。
本案将充电桩运行与其他设施的关联安全风险问题引入公众视野,有利于强化公众对于充电桩运行安全问题的认识。
进而,有利于提升充电桩安装的安全性,从源头防范安全事故。
法院提示,在安装充电桩时,安装人、管理人应充分考虑相关设施并行安全问题,排除安全隐患,保障安全宜居生活环境。
刘某诉李某相邻关系纠纷案:业主安装充电桩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
基本案情
刘某与李某均系某村村民,两人房屋相邻,李某在其院外安装了充电桩,距离刘某房屋较近。
刘某认为李某安装的充电设备妨碍其通行,故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拆除充电桩设备。
裁判结果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李某在其院外安装了充电桩,但根据现场勘验充电桩大小及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并未对通行道路构成明显妨害。
故对刘某要求拆除充电桩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但李某在使用充电桩时应注意车辆的停放位置,不应对道路通行造成妨害。
典型意义
相邻权利人应本着睦邻友好、和谐生活、相互理解的原则,合理合法地处理相邻关系。
在涉充电桩纠纷中,同样需要秉持前述原则,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法院提示,从使用人角度,在充电桩运行过程中,既要保障充电安全,也要注意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从相邻权利人的角度,在不造成对其权利实质性妨碍的情形下负有必要的容忍义务。
适度包容邻人的轻微妨害,共同创造权利边界的弹性空间,减少因权利行使产生的冲突。